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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击:1028 日期:2009-03-31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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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工〔2009〕5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各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省资产经营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政银企合作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联合制定了《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加强政银企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可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
(二)竞争性支持原则。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联合省财政部门采取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择优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
(三)政银企联动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省资产经营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省财政对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贴息补助。
(四)注重诚信、防范风险原则。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合作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信贷各环节中各种风险的研判、监测、防范和处置,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五)绩效导向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和省资产经营公司必须落实绩效管理责任,设立明确的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二、合作内容及方式
(一)资金来源。
在2009年省财政一次性新增10亿元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6亿元作为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搭建融资合作平台。力争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拉动中小企业融资贷款100—200亿元。
(二)合作方式。
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若干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融资合作方。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资产经营公司根据省下达的支持企业控制数,选择1000户以上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强的中小企业作为扶持对象。被选定的金融机构依据金融管理规定自行审定扶持企业,为被选定扶持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贷款融资方式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或其他贷款。省财政对选定2009年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三)贴息补助方式。
1.对一年(含)以内短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当年一次性补助到企业。贴息补助额按照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60%贴息给予补贴。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2000万元贷款额计算。
2.对2年(含)以内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每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给予补贴。贷款额度在15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度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1500万元贷款额计算。
3.对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于贷款利息发生第一年起分两年补助给企业。第一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当年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贴息补助额按照剩余年份以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贷款额度在12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贷款额度在1200万元以上的,按1200万元贷款额计算。
三、合作金融机构的产生方式
(一)合作金融机构的基本条件包括:
1.符合国家金融和信贷政策,在金融监管部门没有不良信贷记录。
2.能依法依规提供优质服务,服务理念先进,具有较高贷款审批效率及结算效率。
3.有专门的中小企业信贷机构、信贷产品和人员,有具体可行的中小企业贷款计划、工作方案和目标。
4.金融组织机构完善,有相应的信贷服务网点。
5.愿意按不高于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为被选定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6.与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签订中小企业融资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7.已贯彻银监部门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措施,对中小企业贷款实施“三单”管理(单列规模、单独考核,单列客户名单、单独管理、单独统计,单独定价、合理浮动)的金融机构,具有优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的资格。
(二)合作金融机构的产生。
选择若干家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对象,合作金融机构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是合作金融机构招投标的招标人,由国有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招投标:
1.招标人在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2.自愿参加招投标的金融机构按招标公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3.投标期限满后,招标人公开进行招标的开标仪式。
4.招标评标采用书面评标和现场答辩两种方式同时进行。招标人按规定成立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
5.评标小组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评标。评标小组根据书面评标结果,推荐入围候选人报送招标人。
6.入围候选人进行现场答辩,评标小组根据设定的投标条件对投标主体进行合作资格审核,对具备合作资格的投标主体,由招标人确定为中标单位。
7.中标方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
(三)未中标的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在全省入选扶持的企业中(包括优选和备选),如已与其中200家以上的企业在2008年存在融资贷款合作关系,则自动入选合作金融机构。
四、扶持企业的产生
(一)扶持企业的条件。
1.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
4.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较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
1.省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产业依托企业、省最具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500强;
2.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
3.产业转移园区内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企业的产生
全省计划推荐优选企业1000户,推荐备选企业1000户。具体如下:
优选企业(1000户):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推荐优选企业10户,合计约400户;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推荐优选企业6户,合计约450户;东莞、中山两市各推荐优选企业20户,合计40户;每个地级以上市推荐市直优选企业(不含区)5户,合计100户;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合计10户。
备选企业户数分配情况同上。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对照可支持的中小企业条件,严格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对本区域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进行初步筛选,产生优选企业及备选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同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备案,县(市)中小企业名单上报省备案时,须同时报各地级以上市备案。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与中标金融机构当地分支机构衔接,向金融机构同时推荐优选企业及备选企业,并由金融机构根据信贷条件进行审批确定。
省级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由省资产经营公司筛选推荐。
入选优选企业但未通过金融机构审核的,扶持企业的剩余名额在备选企业中择优替补。
列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和省资产经营公司扶持对象,并于2009年获得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支持。
五、资金的申请、审核与下达
(一)申报程序。
1.地方计划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当地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2.省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中小企业资金计划由省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二)申报材料。
1.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或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文和资金计划汇总表(详见附件),资金计划汇总表须加盖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资产经营公司公章。
2.各企业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贷款划账有效证明;通过担保贷款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三)审批。
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及省资产经营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扶持项目及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计划下达专项资金。
六、实施程序及进度
(一)3月中下旬,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确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下发通知,发布金融机构招标公告,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省资产经营公司筛选本地区、本系统扶持企业。
(二)3月下旬至4月上旬,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县(市)省资产经营公司分别初步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扶持企业,并向合作金融机构衔接推荐。
(三)4月中旬开始,合作金融机构与选定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各地级以上市、县(市)、省资产经营公司分别将本地区、本系统贷款贴息资金计划汇总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四)6月份,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七、管理监督
(一)政银企合作中银企双方的产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媒体按规定对政银企合作活动进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银企合作活动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二)对政银企合作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或者省监察厅按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在政银企合作活动中采取不正当竞争的单位或有关人员,由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取消其参与资格,3年内不得再参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骗取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促使财政资金管理更加公开透明。
(六)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提出并落实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省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申请2009年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计划汇总表(第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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