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更多

最新资讯

企业风采

更多

税务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专栏

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7年4月

点击:2081 日期:2017-04-18 选择字号:
分享到:

1.【问】借款利息支出资本化应如何界定?假设借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竣工后,是否仅需将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使用借款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资本化;而竣工后,假设借款仍未偿还,后续新增的其他固定资产是否仍需对利息支出进行资本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你司在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借款资金产生的合理的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成本,竣工后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应作为借款费用在当期扣除。

 

2.【问】跨省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如果预缴?可否不就地预缴?总公司是高企,如果就地预缴,可否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因此,若你司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列明的不适用企业范围或另有规定的情形的,应进行就地分摊预缴。

2)若你司所属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是以总、分机构汇总计算的数据申请确认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总机构在汇总计算时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并按减免后的实际应缴纳税额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税款分配。

 

3.【问】劳务派遣单位是以所开具发票金额计营业收入,还是以所开具发票抵扣掉允许扣除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之后的金额计营业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由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企业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劳务派遣公司应作为劳务费收入,同时劳务派遣公司实际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应作为成本扣除。

 

4.  【问】我公司2016年被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今年是否可以调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类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你公司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在2017年按照上述要求重新评定。

 

5.  【问】2016年出口货物可否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如符合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可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负责核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6.  【问】监管仓库属于免抵退的特殊区域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特殊 区域是指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监管仓库不属于特殊区域。

 

7.  【问】东莞的客运专用随车发票是否和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一样有新版的变更? 哪里可以查询到真伪

【答】目前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并未有新版的变更,东莞的客运专用随车发票也并未有新版的变更。查询发票真伪可以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gs.etax-gd .gov.cn,点“发票查验”功能,如在网上查询发票真伪后显示有问题,请携带有关资料到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查验。

 

8.【问】电子税务局在哪个模块签收责令限改通知书

  【答】请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待办”中查询。

 

9.【问】企业换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变更纳税识别号?是不是变更以后就可以正常扣款了?

     【答】(1)“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2)如果贵司刚成立当时的新办国税税务登记的日期为2015年或以后,并且现在属于首次变更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则需要到开户银行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新签订委托缴税费协议,再持协议的税务机关留存联到主管国税分局变更缴税账户。

 

10. 【问】新设律师事务所申请不到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新设律师事务所应由登记部门(司法部门)核发加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您取得统一社会性 用代码后即可到税务部门办理信息确认(即税务登记)。

评论信息

暂无留言!
发表评论
姓名:
内容:
验证码: 点击换一个 看不清?

1.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不发表攻击性言论。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3.产品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4.不支持HTML代码且留言要通过审核后才会显示,请勿恶意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