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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2年7月

点击:1182 日期:2012-08-21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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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您好,请教一个问题,B为A公司的分公司且具有独立核算单位,现拟将B公司全部产权出售给C公司,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号中所说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谢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由于出售独立核算分公司全部产权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规定,所以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2. 问:受托方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生产设备,生产受托方所需的产品, 委托方会扣除受托人使用设备的费用,请问此情况是否属于租赁范围,是否要单独征收营业税,可否冲抵减加工费?
答:委托方提供设备与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应为两项应税行为,因此受托方不能将委托方提供设备的租金抵减加工费。
 
3. 问:因我司6月和7月出口货物需退货, 现对方要求我司向国税开未退税证明,请问要如何办理?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 问:我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 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材料外发给其他工厂加工后收回成品销售,既有内销也有外销。有两个问题咨询:(1)我公司的内外销业务在帐务处理上是否要分开内外销独立核算?哪些会计科目要分开核算?(2)操作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系统,录入进货明细时如何录入?
答:(1)内外销业务应分别单独做帐,科目包括库存商品、销售收入、应收帐款等,如货物购进时无法确定销售方向,应统一进行库存商品科目下,待外销时转入外销库存商品;(2)制作出口退税申报时,原材料按商品名称查找与海关商品编码中文表述最接近的一个商品编码录入系统,加工费按出口商品编码录入,数量为“0”并在备注中录入“WT”。
 
5.  问:请问我有2家公司已在海关备案登记,税局这一步应该准备些什么工作?
答:由于你问题中所讲的“海关备案登记”没有明确事项,因此,现提供以下答案供你参考,请根据你公司的实际情况办理对应的税务事项。
一、已办理出口备案登记的,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已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备案登记的,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后,应于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1、采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采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  问:请问,可以用仟位的发票,开佰位的金额吗?如果开了会怎么样啊?
答:根据粤国税函[2010]542号文《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仟位发票可以开具佰位金额。
 
7.  问:你好!我们是个体户,国税定税一万元每月,请问我们可以到国税代开发增值税发票吗?是不是每次代开发票都得按2万元来收费?谢谢!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1 号),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且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含当月自开发票金额)未达到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已达到2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当月已代开发票但未预缴的税款,应在申报当月税款时一并缴纳。核定的月定额在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应预缴本次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 问: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在系统开具之后 ,怎样在网上核销,具体怎么样操作?
答:网上核销,请打开并登录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发票管理】模块→找到【普通发票验旧】项目-通过文件导入发票数据,相隔一段时间,网上查询是否验旧成功。汇总查询,打印成功验旧的《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纳税人持已验旧的发票存根联及《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到税务机关前台进行发票查验、税款稽核、购买新发票。
 
9. 问:你好,我是小规模纳税人,5月第一次申报,增值税申报表已经申报成功,但是网上申报没有看到能申报财务报表的地方,请问财务报表还有申报吗?
答:(1)已在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外。(2)财务报表网报的操作方法,请参阅《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第二部分 操作流程演示”中的“一、登陆网上申报系统流程”和“二、财务报表申报流程”,下载地址:东莞国税信息网->下载中心->业务资料 栏目。以及《财务报表网上申报操作手册(修订版)》中“四、财务报表查询方法”,下载地址:东莞国税信息网->下载中心->税务软件 栏目。 (3)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月报或季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其他财务报表按照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报送,不作统一要求。
 
10. 问:您好!我想请问下财务报表按季度上传,第一季度本期金额填1-3月的合计数,那第二季度本期金额填4-6月的合计数,还是填1-6月的合计数呢?
答:纳税人填报的财务报表应按照自身所适用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对于会计准则下利润表的本期金额可填写本年度的累计数,上期金额可填写上年度同期数。如果纳税人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季报的利润表“本月数”一列应填写本季度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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