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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2年6月

点击:1110 日期:2012-08-20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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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问:公司如发生已认证的发票产生退货后取得税局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再取得销售方的负数发票后认证,直接冲减进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21栏红字发票通知单进项税额转出不需填写,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答:处理不正确。您司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应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取得销方开具的红字发票不须认证。
 
2. 问:我司采购基础油,采购环节已经承担了消费税,然后委托市内一家工厂帮我司加工成润滑油,我司收到加工后的商品后直接销售。(1)这种情况下,工厂需不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2)如果需要,是否可以抵扣我司采购环节已经承担的消费税?(3)如果可以代扣代缴,我司采购基础油取得的发票是否需要开工厂的抬头?(4)如果不可以抵扣我司采购环节已经承担的消费税,那么我司在采购环节,加工环节都缴纳了消费税,是否属于重复征收,可否申请退税这类的?
答:(1)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您司委托工厂加工润滑油,受托方需要代扣代缴消费税。(2)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您司直接出售委托加工收回的润滑油,不再缴纳消费税,也不能扣除购进环节承担的消费税。(3)您司采购基础油取得的发票抬头只能以您司为购货单位,不得更改为受托加工方。
 
3. 问:您好!我公司09年成立,于当年取得收入并获利交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我公司经过申请认定,于8月份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向所属分局申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取得相关备案表。20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1年我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被告知我公司今年不在是免税年度,而是“减半”征收期。 请问税局领导,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间具体怎么计算?
答:你司2009年为获利年度,则应从2009年起计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期限,但由于你司2009年未取得软件企业认定,因此2009年不得享受优惠,应从2010年起享受“一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2010年免税,2011年至2013年减半征收。
 
4. 问:您好!针对 国税发[2008]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我司有以下问题:(1)母公司是否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抵扣相关费用。(2)是否包括控股子公司,而不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答:(1)母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只要是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均可参照国税发[2008]8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问:您好!我司聘用一名残疾人,月工资为4250元,每月代扣社保费247元,代扣个人所得税15.09,每月实发3,987.91,请问根据安置残疾人的工资可100%加计扣除优惠的规定,可加计的工资费用为4,250云,还是4,003元,或是3,987.91元?
答:你司可加计扣除的工资口径应按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你司按规定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企业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题所述,你司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为4250元,如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则可加计扣除的工资为4250元(不需要减除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税款)。
 
6. 问:我是来料加工厂,如果我厂转型为三资,但还是做来料加工合同,请问出口时是否需按报关单上的出口总值开具增值税发票,出口时是否要征增值税后退?加工费收入是不是还是免费的?
答:转型后企业仍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以来料加工货物加工费收入开具出口发票,在出口发票备注栏注明出口货物金额(工缴费加料件价值)。
 
7. 问:我司为外贸企业,采购一批乙酸仲丁酯散水货物,并向钢桶生产企业采购钢桶用来灌装乙酸仲丁酯货物出口。我司收到的采购环节的发票为乙酸仲丁酯及包装物分别开发票,我司委托一家仓储公司代为灌装,开的发票是仓储发票。我司出口报关时,报关单显示产品名称为乙酸仲丁酯,未显示钢桶(包装物),但是在包装种类有显示桶装和件数。请问就以上情况,我司是否可以根据收到的增值税发票申请散水货物及包装物的退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发〔2007〕1350号文规定,出口退税人工审核重点审核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纸质凭证的合法、有效和完整性,重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和计量单位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内容是否匹配,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进货凭证名称匹配。根据你司描述,你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名称是乙酸仲丁酯,包装物钢桶并未单独申报出口,只是报关单的“包装种类”和“件数”上有显示桶装和件数,因此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货物和你司购进货物分别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两种货物的相关内容不能完全匹配。鉴于以上实际情况,你司可在国家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凭购进乙酸仲丁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8. 问:你好!我司新成立,五月份新办的税务登记证,那我现在怎么开通网上申报呢,是不是要先在网上填写申请表,(我不知道在网上那里有这个功能呢,)还是直接去到税局前台办理就可以了呢?
答:(1)关于开通网上办税功能的流程,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网上办税->查阅网上办税业务开通的相关事项。(2)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申报征收->查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申报征收->查阅增值税小规模(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4)财务报表网报的操作方法,请参阅《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第二部分 操作流程演示”中的“一、登陆网上申报系统流程”和“二、财务报表申报流程”,下载地址:东莞国税信息网->下载中心->业务资料 栏目。以及《财务报表网上申报操作手册(修订版)》中“四、财务报表查询方法”,下载地址:东莞国税信息网->下载中心->税务软件 栏目。
 
9. 问:小规模个体工商户需要每个月办理网上申报吗?是否发票开完再办理?点击增值税后要怎样输入日期?
答:(1)双定户不需要每月申报。如果双定户当月实际经营额低于定额,按照定额缴纳税款;若双定户实际经营额(含发票开具金额)超定额30%的,其差额需在次月征收期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实际经营额(含发票开具金额)超出定额但未超出30%的,可在发票核销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填报汇总申报表。如果双定户到主管国税分局代开了发票,则本所属期的定额增值税不能通过银行自动扣缴,需要在征收期内到主管国税分局根据实际经营额申报。双定户领购的普通发票,不管是否超定额,都在填开完毕后回主管分局再次领购发票时才需要带到主管分局核销。(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自行申报纳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每月在征收期内自行申报、纳税。 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流程,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申报征收->查阅增值税小规模(非定期定额户)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
 
10. 问:你好,我想问下现在我们工厂在东城,有准备打算搬迁到石排,现在用开的执照,税务证一般纳税人等证照可以办理地址变更继续用吗?
答:(1)税务登记的办理详情,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税务登记->查阅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纳税人跨县(区)迁入的相关事项。(2)营业执照的问题请咨询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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