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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2年1月

点击:1087 日期:2012-02-07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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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您好!请问我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出售一批固定资产,此批设备未达到报废年限,出现了出售损失,可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不需要审批?急盼回复,谢谢!!
答:如果企业的设备不是作为报废资产出售,而是作为二手设备按照公允价格销售的,则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范围。属于清单申报的损失,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 问: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述“实际经营期”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依据什么法规?急盼回复,谢谢!!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3. 问: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我们公司中方和外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均由公司承担,请问该个人所得税可以当工资在企业所税税前扣除吗?急盼回复,谢谢!!
答: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 问:税友显示征期抄税成功,请缴税后清卡.然后我就去国税网站上申报缴税后再来清卡,可是提示信息说抄税未成功! 我想请问我可以通过税友再次抄税吗?如果不能,要去前台办理的话,要带些什么资料呢?谢谢!(匿名咨询)
答:未解锁的情况下可以再次抄税,具体业务可与税友技术人员联系。
 
5. 问:网上认证发票老是出现一种情况:第二次上传的发票往往不容易通过,而且很多时候是在认证通过那里查询没有显示,在未通过认证那里查询也没有显示,只是在发票处理状态那儿是显示"完成处理",请问这是什么原因?这种情况发票认证到底是通过了还是没通过?
答:这种情况一般是月底高峰期出现,属于认证未通过。
 
6.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天上传网上办税的次数,是2次还是3次?
答:同一份发票一天只建议提交一次。
 
7. 问:我司是外贸出口一般贸易公司,以前只有内销业务,现在开始有出口业,请问办理退税的进项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在网上进行认证?认证的有效期期是否还是180天?还是要在30天内进行认证?!
答:办理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应该进行发票认证工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又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建议外贸企业在取得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进项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进行发票认证工作,以便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8. 问:因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需要对方开过来的进项发票名称等内容要和报关单上一致,而导致对方开过来进项发票会迟于出口日期,此现象很普遍。请问这种现象是否影响退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只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效凭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就不会影响出口退税的申报和审核。税务机关建议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目的在于敦促出口企业尽快收齐有关凭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避免出现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9. 问:我公司有一下属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及分公司均在东莞市内,且均为农业生产企业,2011年下属分公司有农产品出口外销,但分公司不具备出口资格,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报关出口,销售外销收入在分公司核算,在分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分局进行销售收入及增值税申报,请问这样操作是否妥当?
答:首先,企业销售货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其次,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直接销售形式将自产的农产品销售给总公司,则分公司作为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就取得的销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总公司收购分公司农产品出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三条,可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总公司应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免税手续。
 
10.问:来料加工厂转型,现注销来料加工厂,请问注销国税需带什么资料?我司在厚街
    答:一、所需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需缴销的发票和发票专用章, 5.新三资企业承继原来料加工企业所有法律责任、主要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的申请报告(由投资人及来料加工企业盖章)。 6.一般纳税人必须在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手续,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给主管国税分局审核,缴回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 7.对于“来料加工”企业注销前转让生产设备的,可提供进口设备报关单(或发票)、海关解除监管的证明、设备备查账等资料到主管国税分局申请减免增值税。二、办理流程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的规定办结相关事项,详情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税务登记->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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