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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东省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

点击:952 日期:2012-01-12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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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关于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意见》(粤府办〔2009〕106号)中加快推进广东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和科技服务业主体科研机构建设的精神,提升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发挥主体科研机构在提高广东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2012年广东省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2年1月6日至2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对象
  广东省内已经组建或正在参与组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和科技服务业四大类主体科研机构的省属科研单位,已经组建完成的主体科研机构给予优先支持。
  三、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我省主体科研机构整合优势科技资源,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等工作,改善主体科研机构科研条件,切实提高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㈠ 配套支持主体科研机构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研发与服务平台。
  ㈡ 重点支持主体科研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共建高水平创新科研平台。
  ㈢ 支持主体科研机构重大创新条件、重大创新平台以及重大科技设施建设,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
  ㈣ 支持主体研发机构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研发平台与服务平台。
  ㈤ 支持主体研发机构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创新科研团队或科技领军人才。
  四、申报要求
  ㈠ 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但每年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阶段性的经济考核验收指标,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建设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备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㈡ 项目申报主体可以是主体科研机构,也可以是主体科研机构下属的科研机构。项目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是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中,各主体科研机构(含下属科研机构)申报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每个处级科研机构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
  ㈢ 重点项目资助强度100~300万元,重大项目原则上支持300~500万元。
  ㈣ 项目申报时提供自筹资金承诺以及自筹资金配套证明的给予优先支持。
  五、申报流程
  项目采用纸质申报形式,各申报单位下载填写《广东省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申报书》并使用A4纸张打印并签字盖章,将有关证明材料附在申报书后进行胶装,申报书需提交一式6份。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截止日前,将申报材料交到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省科技厅将牵头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论证。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刘世伟,020-83163910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何国斌,020-83170070
  传  真:020-83548334
  E-mail:liushw@gdstc.gov.cn
  地  址:广州市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1楼广东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邮编:510033)
  联系电话:83163931、83163932
  附件:广东省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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