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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2年12月

点击:1060 日期:2013-01-28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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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外贸企业在2012年出口的货物在2013年4月30日以前可以申报退(免)税,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可以在5月申报免税,请问申报免税如何怎么操作,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2. 问:请问现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3. 问: 今年9月份有4份报关单未及时回来,10月份未申报,11月份报关单回来,请问能否在11月份申报免抵退?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第四条第(一)款“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因此,你公司今年9月份出口的货物,可在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 
 
4. 问:我司08年为核定征收所得税,09年起为查征所得税。现我司08年有一笔收入,已经证实无法收回,想申请坏帐,如果资料齐全被批准可以税前扣除的话,是递减2012年起连续5年的税前利润呢?还是按08年的起算(08年按10%所得率计算应税所得额)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金?
答:你司应自查账征收年度起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等。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情况下的资产损失不予确认。
 
5. 问:香港同一投资方A在东莞塘厦林村投资有B、C二家外商独资企业(其中C为来料转型独资,企业所得税为国税征,B企业所得税为地税征)。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8月申请由B企业吸收合并C企业.现于2012年12月工商局出具了合并营业执照,同时出具了C企业工商注销通知书。现咨询:1.C企业1-10月份的利润由C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或是C企业零申报,由B企业在申报全年所得税的时候将C企业1-10月份的利润并到B企业所得申报企业所得税? 2.上述合并符合财税[2009]59号对应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如何备案?
答:1.合并前C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获取利润由C公司自行申报。 2.如吸收合并行为符合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且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的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6. 问:我司自产产品应客户要求送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测试,但一般做完测试实验产品都报废了,请问我司要取得哪些凭证,要通过怎样的程序向税局申报并税前扣除?
答:用于检测的产品其成本作为检测费用在税前扣除,以检测时的相关资料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7. 问: 我上月底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忘记读入开票系统,跨月了要怎么处理?
答:把IC卡拿到市国税局进行清卡,再到所属国税分局做相关处理工作。
 
8. 问:我想请问一下关于新版增值税申报软件升级是否在国税网--软件下载--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V4.7.19.1073(09)
答:广东使用版本为"广东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V5.01-121030",新版电子申报软件升级包及升级说明可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portal.gd-n-tax.gov.cn)、电子申报软件服务单位网站(http://www.4007112366.com/GD)。
 
9. 问:如果是网上报税的,但之前从未上传过财务报表,应该从何时开始上传财务报表?从营业之日起还是从2011年开始?
答: (1)2011年1月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从所属期2011年第一季度起填报;(2)2011年1月1日起设立的纳税人,从办理纳税申报的起始季度起填报。
 
10. 问:营改增后,之前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进行红冲操作。红冲后开具什么发票给对方。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2年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2年10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并已开具地税发票,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国税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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