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更多

最新资讯

企业风采

更多

税务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专栏

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3年2月

点击:1030 日期:2013-04-11 选择字号:
分享到:

1. 问:我公司出售报废一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其损失按规定应按专项申报才能税前扣除,我想问因为资产东西较多,那这个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这张表里面,要把每一个固定资产写上去吗?还是综合一笔写上去?另外就是这个专项报告说明,也是一个固定资产就写一份,还是整体写一份报告就行了?
答:(1)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申报适用)中的资产损失是按资产损失类型分类填写的,同一种类型的资产损失只需填写一栏(比如三件固定资产都属于毁损、报废损失的,加起来填一项即可);(2)如你所指的是资产损失申请报告的话,内容应包括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原因、会计和税务处理等。如果企业当年度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不止一项,需逐项报送申请报告。目前固定资产损失项目中没有要求另行再出具专项报告说明。
 
2. 问:我公司因为周转的需要,向股东借了500万的款项用于日常运营,该股东在公司的股份权益也是500万元,我公司与股东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请问这每年30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呢?
答:根据你司的问题描述,你司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未超出税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如果该借款真实合理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同时你司能提供借款合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的发票等有效凭据,则相应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3. 问:国税函(2009)118号文重置固定资产支出可以作为搬迁收入的抵减项,且重置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列支,而2012年40号公告(2012年10月1日执行)搬迁支出不包括重置固定资产支出。请问:2012年10月1日之前完成的搬迁支出是适用118号文吗?如果适用,对利用搬迁收入购置固定资产10月1日后的折旧是不是也可以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发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此日期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该办法执行。该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因此,若你司在2012年10月1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该办法执行,不再按国税函(2009)118号文进行税务处理。
 
4. 问:国税网上上传财务报表是不是每个季度上传一次本季度数?第一季度的上期金额要不要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金额?如果没填可否取消申报后修改?
答:(1)纳税人根据自身适用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填报相应的财务报表。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月报或季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其他财务报表按照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报送。
(2)对于会计准则下财务报表的本期(年)金额可填写本年度的累计数,上期(年)金额可填写上年度同期数。
(3)网上报送的财务报表在确认报送成功后不能自行修改,需要修改电子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可通过税企通向分局提出申请,待分局作废原财务报表后重报。或携带正确的纸质财务报表到主管税务分局申请更正。
 
5. 问: 2012年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网上申报的纸质版什么时候提交?
答:(1)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在东莞国税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纳税后,在年度终了后一个季度内应报送上年逐月的纸质申报资料。(2)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纸质季度预缴申报资料一年报送一次,在提交年度申报资料时一并报送。(3)实行财务报表网上报送的纳税人,目前不要求报送纸质财务报表,需要纳税人报送纸质财务报表时将另行通知。(4)已具备东莞市国税局电子认证身份(CA认证)的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完成申报纳税后,可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6. 问:现要开通网上申报,但在国税网上找不到模块。
答:(1)网上登记纳税人无需自行注册网上办税大厅,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已由系统自动注册,需要进行代开发票网上预录入操作的纳税人可直接登录使用,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均为纳税人识别号。需要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等办税业务的纳税人,请在网上办税大厅点击“补打申请表”,打印并携带《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分局网上办税注册申请表》到主管分局前台申请开通。(2)国税分局前台开通纳税人需携带《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分局网上办税注册申请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税大厅,由国税分局核对有关资料后开通网上办税业务,即可进行网上办税。
 
7. 问:一般纳税人收到内容为“代理运费、报验费、代理装卸费”的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答:如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可以认证抵扣。
 
8. 问:外商投资企业,也有涉及一般贸易 ,有委托代理公司进出口,此情况是否不能做退免税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因此,你公司以一般贸易形式出口货物或委托出口货物,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9. 问:我司于2012年8、9、12月一共开出四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因开票明细与对方要求不同,现被退回,因为已经跨月不能作废了,请问能直接在税控防伪系统里面直接开红字发票冲销吗,还是需要到税局申请呢?已经作了收入的,可以转出来吧?
答:请您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于开具红字发票当月冲销销售收入。
 
10.问:一外方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税金由我公司代扣代缴,现大朗分局只向我公司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我公司可否抵扣?
答:贵公司可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评论信息

暂无留言!
发表评论
姓名:
内容:
验证码: 点击换一个 看不清?

1.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不发表攻击性言论。
2.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3.产品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4.不支持HTML代码且留言要通过审核后才会显示,请勿恶意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