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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点击:1159 日期:2013-04-17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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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经信技改函〔2013〕10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扩大政策受惠面。请对照新修订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进口商品清单(特别是新增领域),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而未申报过的企业申报。对本次调整涉及技术规格要求等门槛提高的原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要重新申报。
  二、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请各地进一步重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工作,主动了解有关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调整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进口商品清单的建议,并通过我委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推动国家部门进一步完善免税目录,不断扩大免税政策的覆盖领域、扩大受益面。
  三、按照通知要求,我委将于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接收企业申请材料,并按照我委粤经信技改函〔2013〕785号文件规定的转报办法办理。为做好免税转报工作,请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省有关企业务必于4月2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材料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改处,我们将对材料的完整性提出补充修改意见,企业于4月30日前将补充完善的材料分送我委(一式四份及光盘)、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8日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1);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
  二、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中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5日  
来源:技术改造投资处
相关附件:
财关税〔2013〕14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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