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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1239 日期:2013-08-27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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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指示精神,加快推动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设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商专项资金”)。

第二条 电商专项资金来源:由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资金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行业机构。具体包括:

(一)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提供安全认证和网络支付服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三)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具备第三方支付服务资质,从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和电子商务培训服务等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

(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园区其他企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1)当年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欠租、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5)未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 电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电商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电商专项资金的所有重大项目须报请其审批,电商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松山湖高新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商资金办”),设在松山湖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电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额度

第七条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等。

(一)对园区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上线后正常运营满1年且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一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电子商务服务收入3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年度服务协议开展品牌推广、网络销售等业务活动,且支付服务费3000元及以上的园区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给予服务费补贴,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应用企业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年服务费的50%,使用在园区外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使用在园区内注册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加入不超过3家(含3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年度服务费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鼓励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国家级认证和信用机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一)对在松山湖投资设立总部或全国性业务结算中心、区域运营总部或区域业务结算中心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对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原则上对于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奖励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在松山湖设立总部型国家级认证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和信用评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松山湖设立全国总部或全国结算中心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于获得国家和省立项支持的电子商务项目,分别按照市财政支持资金额度最高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且每个项目获得各级政府资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入资金的50%。

第十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专业人才。

(一)人才安家补贴,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八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第一至三款相关标准执行。

(二)人才资助与奖励,参照《松山湖高新区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推进“梧桐计划”的实施办法》第六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第十条“加大人才激励强度”、第十一条“加强高新区人才团队培养”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聘用时间超过1年(含1年)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按其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连续3年给予全额奖励。

(四)对联合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在园区设立的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基地的机构或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对组织员工参加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业务培训的园区企业,给予企业年度缴纳培训费最高50%的补贴,每家企业年度培训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且正常运营满1年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可以享受以下房屋租金、网络租赁费和贷款利息实际支出补贴,但必须严格遵守房屋租赁、网络租赁和贷款协议,不得将房屋、网络和贷款作为其他用途。

(一)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办公用房第一年房租最高3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房租最高20元/平方米·月、第三年房租最高1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二)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前三年给予每年10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三)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前三年给予每年100平方米以内最高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

(四)对入驻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分三年按不同比例给予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补贴,第一年补贴网络租赁总费用的50%,第二年30%,第三年20%,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对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经管委会核实贷款用途为开展项目技术研发和扩大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可享受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利息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鼓励园区楼宇业主单位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楼宇建设运营。

电子商务专业楼宇为单一产权,整栋楼宇建筑(或电子商务产业园)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给予楼宇业主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 对园区的电子商务运营及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从其开始正常纳税算起,连续3年按其在松山湖纳税总额(包含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和行业统计分析

(一)对管委会批准或参与主办的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会议、展会和论坛,给予承办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

(二)对参加经管委会备案的国内外重点电子商务展会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展位费总额的资助,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展位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成果方式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或相关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发布松山湖高新区电子商务发展年度报告或专项课题研究报告。

第四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

第十六条 电商专项资金资助申请由松山湖电商资金办公开受理,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操作细则或申报指南,原则上每年一次。电商资金办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管委会审议。最终项目评审结果由管委会负责公布。

本办法与松山湖高新区其它各项政策实行“从高不重复”原则。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电商资金办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八条 电商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电商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三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方式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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