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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点击:1024 日期:2008-12-26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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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外贸出口市场多元化。根据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由省财政下拨我市安排使用以及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并联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申请项目分为企业项目申请和团体项
目申请。
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包括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 组织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主取得出口订单,并通过代理或收购等形式委托我市企业出口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 70%以上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申请条件, 或者经市外经贸、财政部门分析预期对扩大我市外贸出口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团体项目。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九条 已申请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具体资助的项目内容包括:
     一、省、市财政共同资助项目
(一)境外展览项目
1、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
2、展品回运费(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
3、公共布展费(仅限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或团体项目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
(二)认证项目
1、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2、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
3、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认证的认证费;
4、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包括CE(欧盟安全认证)、FDA(美国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认证)等;
5、应进口国要求产品在国外的认证费。
(三)国际市场宣传推介项目
1、产品宣传材料翻译制作费;每项目资助限额3万元。
2、产品宣传光盘翻译制作费;每项目资助限额3万元。
3、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和软件开发费;每项目资助限额10万元。
(四)广告和商标注册项目
1、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每项目资助限额10万元。
2、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每项目资助限额30万元。
(五)市场分析与策划项目
1、国际市场分析、策划费用(委托有关研究院所进行产品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报告等);每项目资助限额4万元。
2、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每项目资助限额4万元。
(六)开拓国际市场工作团组项目(仅限于项目组织单位两人,随团企业每个企业1人)
1、随团人员交通费(是指随团人员出访的经济舱费用);
2、随团人员生活补贴(是指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
(七)境外投(议)标项目
1、标书购制费;每项目资助限额3万元。
2、项目初步设计费;每项目资助限额3万元。
3、初步考察及调研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一次两人境外考察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
(八)培训与研讨会项目(仅限于参加企业30家或以上的会议)
1、培训材料费;每项目资助限额2000元。
2、会务费;每项目资助限额5万元。
二、市财政独立资助项目
(一)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主取得出口订
单,并通过代理或收购等形式委托我市企业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从事上述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二)  经市外经贸、财政部门确认具有外销性质的国内大型
展览项目
1、展位费(场租、基本展台、桌椅和照明);
2、展品回运费(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大型展品);
3、公共布展费(仅限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或团体项目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
(三)咨询服务项目
1、WTO规则、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咨询服务费;
2、反补贴、反倾销法律诉讼咨询服务费。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按经核实的项目费用额给予资助,其中:省、市财政共同资助的项目按经核实的项目费用额由省财政资助50%-70%,市财政资助其余的50%-30%, 资助资金不得超过经核实的项目费用额;市财政独立资助的项目按经核实的项目费用额由市财政全额资助。除上述第十条已规定资助限额的项目外, 其余的企业资助项目每项目资助限额3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批复
 
第十二条 申请省、市财政共同资助项目的企业(团体)须安装“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项目版(该项目版通过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网站:www.echina2000.com或省外经贸厅网站:www.gddoftec.gov.cn/ktzj 进行下载),按“项目计划”栏,点击“录入”,分别录入“组织单位或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等明细表格,并打印“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一式两套报表(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及生成一张电脑软盘(3.5英寸),连同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计划情况报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请计划进行审核。
申请市财政独立资助项目的企业(团体)按照有关表格(申请表格通过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进行下载) ,填妥本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计划,打印“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计划申请表”一式两套报表(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及生成一张电脑软盘(3.5英寸),连同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于每年2月28日前将本年度的项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请计划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请计划进行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批复申请企业(团体)。申请企业(团体)在项目批复后需调整申请项目的,须把调整后的全部申请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编制“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 于每年度6月30日前重新报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或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核拨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 凡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同意的资助项目,各企业(团体)在项目完成后30天内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名称、金额,以及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其中: 省、市财政共同资助的项目, 企业(团体)要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项目版上按“资金拨付”栏,点击“录入”,分别录入“资金拨付申请”、“项目总结报告”等明细表格,打印生成“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两套报表(法人代表签名及加盖公章)及生成一张电脑软盘,连同以下资料,报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市财政独立资助的项目,企业(团体)要通过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下载“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 填写并打印一式两套报表(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及生成一张电脑软盘,连同以下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将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项目进行审核。
1、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属境外展览项目或工作团组项目的,须提交批展单位文件或境外组织单位的邀请函复印件;
3、属认证或商标注册项目的,须提交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证明文件或国外商标注册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财政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项目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执行单位。企业收到市场开拓资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冲减有关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利用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资金;
2、同一项目重复申请;
3、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4、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
5、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业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场开拓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并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对发生第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市财政局将追回其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8月8日印发的《东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东财〔2003〕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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