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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东莞民间金融街发展的暂行办法

点击:1225 日期:2013-12-13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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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和省加强金融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精神,在东莞民间金融街(以下简称民间金融街)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各类机构进驻民间金融街开展小微企业和民间金融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东莞民间金融街的以下对象:

(一)进驻民间金融街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民间融资机构(以下简称民间融资机构);

(二)具有法人地位的股权交易机构或挂牌企业家数超过1000家的全国性、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进驻民间金融街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三)进驻民间金融街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

(四)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并经市政府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东莞市财政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民间金融街发展的资金预算。民间金融街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新设进驻民间金融街及有增资行为的民间融资机构,奖励进驻民间金融街的金融机构,对机构进驻民间金融街给予租金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融资担保公司的贷款担保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注册地在我市辖区内但在民间金融街外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可参照民间金融街内机构申请增资奖励、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章 新设、增资、进驻奖励

第五条 对注册地设在民间金融街,且成立日期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含2013年11月1日,下同)的新设民间融资机构给予一次性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实收资本的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对注册地设在民间金融街的民间融资机构,如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增资的,可给予增资奖励,奖励金额为增资金额的2‰,单一机构累计获得新设及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注册地设在民间金融街,且成立日期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股权交易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实收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挂牌企业家数超过1000家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于2013年11月1日之后首次在民间金融街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50万元。

对挂牌企业家数超过1000家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于2013年11月1日之后首次在民间金融街设立的办事处给予一次性新设奖励,奖励金额为30万元。

第八条 进驻民间金融街的金融机构按是否首次落户我市,分两类予以奖励:

(一)我市现有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在民间金融街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给予一次性进驻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二)金融机构在我市首次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并进驻民间金融街,且符合《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按《东莞市金融招商奖励办法(试行)》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申请第五、六、七、八条奖励的机构需于新设或进驻、增资3个月后(以营业执照为准)才能提出申请。

第三章 租金补贴

第十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机构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贴,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的起始计算日期为租赁合同签订当日起计,按实际承租的月数给予补贴,不足1个月的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二条 享受租金补贴的进驻企业将办公用房改变用途的,将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三条 租金补贴按年度进行申请和拨付。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需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申请上一年度租金补贴的资料,逾期不提交的,视同放弃申请租金补贴。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只含贷款本金,不含利息)且已经核销处理的,可按实际损失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补偿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按年度进行申请和拨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需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申请上一年度风险补偿的资料,逾期不提交的,视同放弃申请风险补偿。

第五章 新设、增资、进驻奖励和租金补贴的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申请新设奖励,需提交一式三份如下资料:《东莞民间金融街民间融资机构新设奖励申请表》(附件1),验资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司章,原件核对完毕后退回)。

第十八条 民间金融街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申请增资奖励,需提交一式三份如下资料:《东莞民间融资机构增资奖励申请表(民间金融街内机构)》(附件2),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司章,原件核对完毕后退回)。

第十九条 民间金融街外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奖励,需提交一式两份如下资料:《东莞民间融资机构增资奖励申请表(民间金融街外机构)》(附件3),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司章,原件核对完毕后退回)。

第二十条 股权交易机构申请进驻奖励,需提交一式三份如下资料:《东莞民间金融街股权交易机构进驻奖励申请表》(附件4),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司章,原件核对完毕后退回)。

第二十一条 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申请进驻奖励,需提交一式三份如下资料:《东莞民间金融街金融机构进驻奖励申请表》(附件5),金融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司章,原件核对完毕后退回)。

第二十二条 进驻民间金融街的机构申请租金补贴,需提交一式三份如下资料:《东莞民间金融街进驻机构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6),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司章,原件核对完毕后退回)。

第二十三条 进驻民间金融街的机构申请政府奖励和补贴资金,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按申请类别向南城街道办事处提交第十七、十八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所列资料;由南城街道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

(二)市府金融工作局根据南城街道办事处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府金融工作局所送报审资料及复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奖励或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民间金融街外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增资奖励,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交第十九条所列资料;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出具初审意见。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府金融工作局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三)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奖励或补贴资金。

第六章 风险补偿申请程序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交一式两份如下资料:申请风险补偿的请示、《东莞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7)、相关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银行付款凭证、借款客户确认书等)、税务部门确认的呆账核销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司章,原件核对完毕后退回)。

第二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交一式两份如下资料:申请风险补偿的请示、《东莞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8)、发生代偿行为的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扣款凭证、受保企业确认书等)、税务部门确认的呆账核销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盖公司章,原件核对完毕后退回)。

第二十七条 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按申请类别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交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资料;由市府金融工作局出具初审意见。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府金融工作局所送报审资料及初审意见,作出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进驻民间金融街且已获得新设奖励、增资奖励、进驻奖励或租金补贴的机构或办事处,在民间金融街的持续经营时间自新设、增资、进驻起不得少于3年;进驻民间金融街且已获得新设奖励、增资奖励的机构自新设或增资起3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九条 获得政府奖励(补贴)的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骗取的财政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试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

附件:1.东莞民间金融街民间融资机构新设奖励申请表(略)

   2.东莞民间融资机构增资奖励申请表(民间金融街内机构)(略)

   3.东莞民间融资机构增资奖励申请表(民间金融街外机构)(略)

   4.东莞民间金融街股权交易机构进驻奖励申请表(略)

   5.东莞民间金融街金融机构进驻奖励申请表(略)

   6.东莞民间金融街进驻机构租金补贴申请表(略)

   7.东莞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申请表(略)

   8.东莞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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