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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鼓励企业挂牌新三板暂行办法

点击:1330 日期:2013-12-13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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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13〕1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推动我市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企业到新三板挂牌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政策宣传、改制辅导、服务协调等工作;各园区、镇街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镇街企业组织和筛选、宣传发动、服务协调、受理奖励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市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负责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宣传发动及服务协调工作。
    第四条 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在“科技东莞与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培育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奖励适用范围
    第五条 注册地在我市,在我市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
记,并且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六条 建立对拟挂牌企业的绿色办事通道。加大对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已与中介机构签约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已与中介机构签约挂牌的“新三板”企业,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各园区、镇街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镇两级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拟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
    第七条 优先办理用地手续。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股改的拟挂牌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对挂牌企业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市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历史遗留问题帮扶解决。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在挂牌过程中以及其未来的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的遗留问题,参照《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报我市其他公共政策
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条 奖励额度
    (一) 挂牌奖励。对于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转板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转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成功转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同时享受《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第十条“已上市企业资助”的奖励政策。
    (三)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实现新三板挂牌,并首次将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东莞的,或异地挂牌企业首次将注册地迁入东莞的,只享受上述第(二)款转板奖励有关政策。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上市的,按照《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五)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不成功而转上新三板,只享受上述第(二)款转板奖励有关政策。
 第五章 奖励流程
    第十一条 资助流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向各园区、镇街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东莞市企业挂牌新三板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二)各园区、镇街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市府金融工作局。
    (三)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复核。
    (四)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财政局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一年内向各园区、镇街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奖励资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请、资助款在每年的11月之前分次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成功挂牌企业享受过市财政奖励的,奖励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度对推动“新三板”挂牌工作成
绩显著的镇街、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六条 各园区、镇街可参照市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
与奖励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对“新三板”挂牌的扶持与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
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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