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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3年11月

点击:1062 日期:2013-12-26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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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我司员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是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交通住宿均可取得发票,但按照公司规定出差误餐补助15元每餐,大部分不能取得发票,不能取得发票的直接在报销单上填写出差补助,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1)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用。(2)企业误餐补助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相关的凭据,例如制度规定、误餐标准、误餐事由、领取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同时误餐补助不能人人都有(不需要发票)。但若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后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而不作为误餐补助扣除。
 
2. 问:我司近年因生意不景气,订单下滑,有近百名富余员工无事可做,但又不能辞退。恰好近邻兄弟厂(关联企业)人手不够,需要招收临时工。经双方协商,我司将富余员工借调给兄弟厂使用,借出员工的薪酬、社保、个人所得税仍由我司支付和代扣,按原来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月终结算,兄弟厂偿还借调员工全部费用,我司取得的偿还收入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并向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开具发票给兄弟厂。这样处理妥否?
答:你司出借员工给关联企业并收取收入的行为属于劳务出租行为,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按规定申报劳务出租收入,你司相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 问:我司注销,但因为边角料进项问题导致期末还有留抵税额,存货跟固定资产已经处理完,请问这部分留抵税额如何处理,根据财税[2005]156号文件规定是不能退税的,是否可以计入成本呢?
答: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以退税,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 问:根据2013年61号公告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公告第三点,是否从2014年1月1日开始要收齐黄单信息之后才可以进行申报免抵退?还是跟现在一样只是变更了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公告第四点,如果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因客观原因仍没有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和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的话,是否可以在4月15号之后进行申报?
答:(1)根据2013年61号公告规定 ,出口企业先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的预申报,在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的免抵退税申报。(2)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仍没有相关电子信息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等凭证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的正式申报时间不受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征税申报。
 
5. 问:外贸企业在9月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已认证,10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了一张正确的发票,9和10月的正确发票做暂不抵扣,在填写10月申报表时,会产生税额,但我们企业不作内销,只做出口,能不能把9月发票在10月抵扣,因为这样会相抵,就不会产生税额。
答:(1)外贸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出口销售额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不会产生应交税金。
(2)如外贸企业一个月内既发生内销业务又有外销业务的,则用于内销的进项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抵扣不完的自动留待下月再冲抵当月的销项税额。
(3)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取得的进项发票应当月认证当月设为暂不抵扣,不存在调整抵扣的问题。
 
6. 问: 我司委托代理企业出口货物,是要办理“免抵退”还是“外贸企业免退税”,若退税是退给我司还是所委托的代理企业呢?
答:外贸企业受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既不办理“免抵退”亦不办理“外贸企业免退税”,外贸企业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交给委托企业,由委托企业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若产生应退税款的,税款将退回申报企业即委托企业。
 
7. 问:我公司因业务需要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8. 问: 我是新来东莞的财务,我们工厂是个体户的执照,税也是核定征收,我们每个月扣900的税,请问我们个体户也需要每个月做账做报表吗?我们核定征收的话,每个月是网上自己扣还是需要申报,个体户可以网上申报的吗?如果我不想核定征税可以吗?
答:(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报送财务报表。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已经核定的定额自动从双定户的银行缴税账户中扣缴,双定户不需每月提交纳税申报表。
(3)如果双定户当月实际经营额低于定额,按照定额缴纳税款;若双定户实际经营额(含发票开具金额)超定额30%的,其差额需在次月征收期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实际经营额(含发票开具金额)超出定额但未超出30%的,可在发票核销时办理纳税申报,或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分月汇总申报,填报汇总申报表。
(4)如果双定户到主管国税分局代开了发票,则本所属期的定额增值税不能通过银行自动扣缴,需要在征收期内到主管国税分局根据实际经营额申报。
(5)双定户可以在定额期内向主管分局申请改为实行查账征收,经审核纳税人记账核算符合规范的则可以改为实行查账征收,按照实际进行财务核算,填报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9. 问:东莞纯地税户到底需不需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纯地税户可以不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对于需要国税税务登记证开展相关业务的纯地税户,亦可以向国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纯地税户的经营范围不需向国税部门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分局。
 
10.问:请问个体工商户(销售一般工艺配件)需要在国税办证吗?如要,需什么材料?费用多少?本市是否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个体户有免税待遇?如有,需要什么手续及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1)请到国税分局免费办理税务登记 ,详情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税务登记->查阅设立登记(个体经营)的相关事项。
(2)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规定,广东省增值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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