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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东莞国税热点问题2013年12月

点击:1170 日期:2013-12-26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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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损失属于资产损失中债务重组的坏账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具体流程可登陆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地址 http://www.gddg-n-tax.gov.cn)的办税公开-下载中心-业务资料栏目下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办税指南》、《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一览表》进行查阅。 所得税 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职工的工伤死亡赔偿在合理范围内的可在税前扣除。(2)合理范围是指:一是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超出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二是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三是如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款应由工伤保险部门支付。(3)合理范围内的赔偿款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可在税前扣除。(4)企业应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备查。包括:工伤申请认定表、劳动仲裁协议或法院判决材料,与职工签订的赔偿协议、支付记录有关部门的赔偿标准等。 所得税 管理      
企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应按政策性搬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计入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具体请查阅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所得税 管理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我市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或营业税2万元(不含2万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
减免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使用期限。 专用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公交车在收取乘客票款后,应向乘客开具发票。(2)关于投诉人反映202公交线路的收费问题,据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佰通公司)解释从东莞寮步牛杨到寮步消防,正常票价为3元,属物价局规定范围;对乘务员收取乘客3元,而给付2元发票的情况,经过佰通公司调查,该乘务员承认未给乘客发票的1元票款没有直接上交回公司,而是私吞了,属于乘务员私人行为,佰通公司根据公司制度,已对该乘务员作出严肃处理。(3)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已对东莞市佰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税法宣传,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理。 发票使用 管理      
如果发票开票日期是2011年2月1日前的就可以,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统一盖发票专用章,有关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我局已发布了公告。请登录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最新公告”栏目,找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了解发票专用章有关内容。 发票专用章 管理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开具 管理      
(1)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网上办税->涉税查询->税务登记 模块自行录入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可以查询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纳税人状态。(2)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及其有关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将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人或经营者将被纳入系统监控,只有办结原非正常户的相关涉税事宜后才能以法人或经营者身份办理正式的税务登记,否则只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3)对于没有保存税务登记资料无法通过网站查询的个体户,可以由个体户经营者(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原经营地税务分局申请查询,税务分局将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4)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请按规定刊登遗失声明,详情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税务登记->查阅遗失税务证件报告的相关事项。 征管 税务登记 查询 遗失  
(1)《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请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征管 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 期限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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