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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1月

点击:1681 日期:2014-01-07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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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您好!我司是江铃汽车集团公司一级代理商,在江铃集团旗下的财务信贷公司贷款,从2010年10月至今一直有贷款,财务公司一直没有开过支付利息的发票给我司。现国税局要求提供2012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支付利息的发票和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但江铃财务公司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的金融机构,可以以贷款利息和贴现利息结算单据作为入账凭证,所以提供不到利息发票。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急盼回复,谢谢!!
答: 金融机构按规定从事贷款业务,取得利息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并可以开具发票。你司应要求江铃财务公司提供相关利息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扣除凭证。
 
2. 问:您好!请问我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发生房屋装修费用,根据当时的相关文件,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请问是一定要按照5年摊销,还是摊销年限只要不少于5年就可以?我司是按10年摊销的,请问需要按照5年调整吗?急盼回复,谢谢!!
答:1、税法规定的是最低摊销年限,企业的摊销年限只要不少于该年限即可。 2、按照目前新税法的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是不得少于3年。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根据受益年限结合税法规定确定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一经确定后,不得中途变更。
 
3. 问:邮政业要进行营改增,何时开始实施,如何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答:自2014年1月1日,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请及时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业户确认、税务登记、网上办税、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个体定额核定、发票管理等事项。
 
4. 问:请问我公司是属于广告行业一般纳税人的,收到一张策划公司由税局代开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票”,发票内容写“广告发布制作费”,请问该发票可以抵减增值税和文化建设费吗?
答: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按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减除。
 
5. 问:请问: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44号)文件要求,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1)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顺序逐栏开具发票,具备废票处理、红字(负数)发票处理等功能;
(2)确保发票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并按规定能够将完整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可靠存储5年以上,依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
 
6. 问:请问:营转增后,公共汽车的定额发票在国税如何核销?
答:1、请登录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在下载中心下载《广东省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为有效使用该系统开具发票,请你同时下载操作说明书。
2、定额发票在“一次录入”和“二次录入”模块分别录入之后,在“两次录入对碰模块”对碰,再在"查询统计和数据导出"中导出开票数据。
3、网上核销,请打开并登录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发票管理】模块→找到【普通发票验旧】项目→通过文件导入发票数据。相隔一段时间,网上查询是否验旧成功→汇总查询,打印成功验旧的《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纳税人持已验旧的发票存根联及《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到税务机关前台进行发票查验、税款稽核、购买新发票。
4、如未开通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权限纳税人要先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
 
7. 问:网报中遇到证书不正确该怎么办?
答:1.通过东莞市国税局电子认证身份(CA认证)进行网报的纳税人,如遇到证书不正确,请向领取该证书的公司咨询。
2.未具备东莞市国税局电子认证身份(CA认证)的纳税人,请按照操作手册申报,不选择证书认证(CA认证)的操作选项。
 
8. 问:今天复印税务登记期才发现有效期至2010年10月,之前一直没有留意到日期,税务登记证过了有效期怎么办理?
答:1.目前只是《临时税务登记证》印制了“证件有效期”。
2.对于《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栏记录了纳税人有关期限的,请纳税人在营业执照变更30日内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详情请登陆东莞国税信息网->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办税程序->税务登记->查阅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的相关事项。
 
9. 问:生产型企业把材料给加工厂进行加工后再出口,那么这些加工费用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2]39号文件“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委托加工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办理免抵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贵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口的委托加工货物可申报免抵退税,其取得的加工费专用发票可申报抵扣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10.问:生产企业委托进出口贸易公司出口一批旧设备,现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是进出口贸易公司,发货单位是生产企业,能不能享受免抵退政策?若不能,是要视同内销吗?
答:如生产企业将旧设备销售给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生产企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出口贸易公司需凭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免)税;如生产企业委托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出口旧设备的,生产企业则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出口设备后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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