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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3月

点击:1405 日期:2014-03-07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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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您好!我司一员工报销飞机票时,拿的是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登机牌,A4纸打印的不是国税监制的那种,这种可以作为扣除凭证吗?
答:(1)企业真实、合理、合法的差旅费可在税前列支。同时,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2)航空公司按照规定开具的飞机票(即电子客票行程单)属于专业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但如果是国际航线,航空公司应同时开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附飞机票,即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2. 问:您好!我行是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在1月20日已取得国税税务登记证,但我行属于非法人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规定首年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首年是否依然需要按季进行零申报呢?
答:如果你司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新设立当年度不需就地分摊缴纳税款,因此你司当年季度预缴申报时只需进行零申报即可,亦不需提供分配表。
 
3. 问:您好!请问通过什么方式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才算是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比如说上交到什么机构才可以税前扣除?上述两个保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如何计算扣除的?上述两个保险金的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需要上交什么证明材料?上述这些问题的解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根据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目前来说,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年金,企业可通过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实现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具体内容可查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04]20号)。符合该办法的企业年金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企业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3)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如果当地社保部门实施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应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若当地社保尚未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按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若企业只是部分员工参加补充保险,而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应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4)符合上述要求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不需办理备案,但应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 问:请问:如何在网上核销出口发票?
答:《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网上核销,请登录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发票管理】模块→找到【普通发票验旧】项目-通过文件导入发票数据相隔一段时间,网上查询是否验旧成功汇总查询,打印成功验旧的《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纳税人持已验旧的发票存根联及《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到税务机关前台进行发票查验、税款稽核、购买新发票.这种方法适用于使用《广东省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出口发票的纳税人。
 
5. 问:我公司开出广东省普通发票一张,价值16000元,发票联因邮寄客方时丢失,请问该如何补救?
答:发票联遗失,你司收到付款方申请后,可向付款方提供原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一式两份,你司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是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内容相符。”的字样,并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由付款方作为入账凭证。
 
6. 问:我们是小规模企业,想问问财务报表网上上传要年报还是月报?
答:(1)财务报表网上报送系统已于2013年4月16日进行了更新,纳税人报送所属期为2013年1月1日以后的财务报表时,请使用新的网上拓展财务报表模块每季度分月下载、填报月度报表,并在年终后报送年度报表。
(2)财务报表的报送期限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性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报。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7. 问:直接出口但不需退税,那么还需要做免抵退申报吗?
答:生产企业不管当月是否有直接出口均需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但单笔出口业务如不申报免抵退税,可以直接就该笔业务作免税或征税申报。
 
8. 问:黄单信息齐才申报,那我在二月申报期报送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的黄单 ,所属期及所属期标识应该怎样填写?是填2014年2月还是按报关单月份填写?
答:在2月份申报期(即3月15日前)申报2013年12月及2014年1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其所属期都为201402,所属期标识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显示的出口日期对应的年度进行填写:出口日期为2013年12月的,其所属期标识为2013;出口日期为2014年1月的,其所属期标识为2014。
 
9. 问:请问2013年出口的货物,收齐黄单截止日期是2014年4月30日以前吗?(已信息齐全,只差黄单)否则,逾期第一个月为免税处理,是吗?
答:2013年的出口货物劳务应在今年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非2014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齐单证,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的,可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延期申请,未申请延期的应在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免税,逾期未申报免税的,应于6月份作征税申报。延期申请的具体办理手续可于近期咨询主管税务分局。
 
10.问:我公司名称变更,国税登记证已经变更为新名字,金税卡还没有去变更,这个期间我可以用原来的旧名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1.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核销可以作废吗?
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12. 问:客户把专用发票认证后,我司不小心作废了,怎么处理?
答:答:发票认证后作废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该发票通过稽核系统将稽核为“作废”。如当期企业已申报作废票销售额的,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方具体情况,购方应允许该发票作进项抵扣;如企业未申报作废票销售额的,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方作进项转出,允许企业重新开具发票。对企业不按规定作废发票可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后允许其核销发票。
 
13. 问:我们公司由于审计需要,要去税局开具年度纳税证明,开具纳税证明要带什么资料?
答:(1)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理。需报送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东莞市国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加盖公章
③法人或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2)公司员工办理。报送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东莞市国税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加盖公章
③委托授权书。(法人签名加盖公章)
④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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