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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4月

点击:1620 日期:2014-04-16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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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您好!我司与对方单位共用一块电表,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总额电费发票,不另给我司开据发票,我司依据实际使用量在单位内部装独自计量表与对方单位结算,此费用我司能否依据对方单位的收据和电业部门给对方开据的电费发票复印件入账并税前扣除?急盼回复,谢谢!!
答:(1)、水、电总表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其他分表的企业支付水电费应取得总表纳税人按销售水电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水、电总表的纳税人如果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无法开具发票的,各方应以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和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2. 问:您好!请问我司自建厂房支付的人工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急盼回复谢谢!!
答:企业自建厂房,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人工费用计入在建工程,待资产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原值,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3. 问:您好!我司是一间民营企业,二人合股开办有限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现向股东或其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请问借入款所产生利息可否税前列支?如可以,需要办什么程序手续?急盼回复,谢谢!!
答:(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2)、如果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还需考虑扣除规模的限制,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金融企业5倍,其他企业2倍)的部分支付的利息,不管是否超过银行利率,一律不得扣除。能证实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除外。
(3)、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还需:借贷真实,合法有效,不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且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
   (4)、以上利息支出的扣除均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企业的利息支出扣除不需办理备案等手续,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4. 问:尊敬的纳税咨询员,您好!我们几个股东准备成立一间贸易有限公司,专门从事打印纸及复印纸的批发。现根据商事改革批准,可以成立零首付有限责任公司,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们采用零首付实收资本的形式成立公司,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及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谢谢!
答: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及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请登录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政务公开—办税公开)查询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5. 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我司27日因水灾(自然灾害)造成的成品和原料损失,进项税额不需做进项转出处理吧?
答:非管理不善造成,无需做进项转出。
 
6. 问:我司有几份空白发票丢失,应该如何处理?
答:你要进行登报处理,请在《东莞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并取得报社开出的抬头是你公司名称的发票,然后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遗失手续:(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文书编号:221804,可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如因其他原因遗失的,提供相关证明)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名称)。(东莞日报社分类广告的联系电话:23126888,23126805 传真:23126818)
 
7. 问:我是个小商店,在免税的情况下,能领到仟元版普通发票吗?
答: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发票领购申请,主管国税分局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后,纳税人方可领购发票。市局对发票票种核定没有制定具体标准,你可根据公司业务需要,请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领购发票使用。
 
8. 问:出口企业尚未有出口业务,取得的进项专票认证了,可以待有出口业务发生时一起申请退税吗?
答:如你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是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如现在已办理了认证手续,可以待有出口业务时凭上述发票申报出口退税。
 
9. 问:进料加工企业变更为来料加工企业,那么免抵退申报部分是否需要取消?若要,应如何处理?
答:来料加工出口业务属于免税出口业务,无须在免抵退税中申报录入。
 
10.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有一批货物为委托关联公司生产,请问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退税?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符合上述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时,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等凭证资料
 
11.问:我司将一张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千元版)的发票开了400元 发票已寄给客户 无法作废 请问 千元版的票能开百位金额么?千位票上限金额是9999.99 有下限金额么?
答:根据《关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使用的通知》粤国税函〔2010〕542号第三点规定,根据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省国税局已经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限额万元版以上的票种设置开具上限金额和下限金额,如万元版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为99999.99元,最小金额为10000.00元,超出或小于开票限额将不能保存。对限额千元版、限额百元版的发票,只设置了开具上限金额,没有设置开具下限金额。
 
12.问:发票项目超过发票栏,发票项目栏打不下13项怎么办啊?
   答:发票项目可写概括名称,数量写一批,发票后附详细清单,省局没有规定清单格式,纳税人可以自制,可参照《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格式,清单必须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品名,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3.问:我想问一下,通过什么方式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才算是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比如说上交到什么机构才可以税前扣除?上述两个保险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如何计算扣除的?上述两个保险金的税前扣除条件是什么?需要上交什么证明材料?上述这些问题的解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根据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目前来说,补充养老保险的主要形式是企业年金,企业可通过建立企业年金的方式实现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具体内容可查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04]20号)。符合该办法的企业年金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企业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属于补充养老保险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
(3)、补充医疗保险方面,如果当地社保部门实施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应通过社保部门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凭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凭证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若当地社保尚未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按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注意若企业只是部分员工参加补充保险,而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应以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4)、符合上述要求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按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不需办理备案,但应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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