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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6月

点击:1898 日期:2014-06-30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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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我司2013年有水费的滞纳金,列支在“营业外支出-滞纳金”里面,请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如果你公司的水费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相应的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 问:请问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标准吗?有的话,占当年实发工资的比例是多少?请提供政策文号?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20%。因此,我市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20%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3. 问:我司销售产品,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有时为加快去库存会低于成本价销售部份产品,请问这部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产品损失,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要“清单申报”,“清单申报”的损失是否要先到税局备案审批后,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还是随年报资料一并提交?
答: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4. 问:我厂有进出口转厂的,想申请购买一式七联的统一发票,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所需资料如下: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文书编号:221131)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出口经营权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发票专用章印模
 
5. 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万元版发票能开几千元的金额吗?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开票限额问题,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10〕692号)的规定,省国税局在“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中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限额万元版以上的票种设置了开票上限金额和下限金额,如万元版的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为99999.99元,最小金额为10000.00元,超出开票限额将不能保存。对限额千元版、限额百元版的发票,只设置了上限金额,没有设置下限金额。因此,万元版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为99999.99元,最小金额为10000.00元,超出开票限额将不能保存。
 
6. 问:关于单证备案需要哪些资料,请问一定要用纸质备案,可以用电子档保存吗?由于备案资料耗用太多的纸张了。
答:出口企业应将以下单证资料进行备案,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备案: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根据该规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采取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7. 问:我们前两年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了一台设备,现在不需要用这台设备了,那我们将这台设备出口出去需要交什么税?‘
答: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若贵公司出口的设备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8. 问:我司现在新建一栋厂房,请一家服务公司做资询服务。对方开具了6%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能否抵扣?
答:厂房属于不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咨询服务不能抵扣。
 
9. 问:如何办理丢失、被盗发票的刊登?
答:(1)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
(2)纳税人办理发票“遗失声明”刊登手续时,必须取得报社开具的发票(发票抬头必须有企业或个人的名称)。
 
10. 问:纳税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纳税人发生上述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情形,应缴纳增值税。
 
11. 问:我司是饮食业,做外卖的销售额已超过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请问我司是否一定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呢?
    答:自2013年5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12. 问:我公司为境外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在既符合零税率政策,又符合免税政策情况下,请问是适用零税率还是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因此,应适用零税率。
���$ ����� u�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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