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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7月

点击:1787 日期:2014-07-12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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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我司经营不下去,要注销,可是还有一些库存,该怎么处理?留一点库存可不可以?或者是以成本价卖出去可以吗?
答:企业资产是否实际处置可由企业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但企业在注销时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对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最后计算出清算所得进行清算申报。
 
2. 问:我司是经营销售化肥的,是免增值税,我公司购进及销售过程中需要在铁路部门办理运输,请问铁路运输营改增后,铁路部门开具的货票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答:你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铁路运输费用,可凭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费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问:我司为外资企业,请问公司为外藉雇员支付的其子女在中国境内上学的学费等学校收取的各项开支,是否能在公司做税前列支?如果能税前列支,有额度限制吗?有没有文件参考?
答:(1)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子女教育补贴应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看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4. 问:丢失已开具未认证的发票要不要登报?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粤国税发[2004]160号第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纳税人必须要在《中国税务报》和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5. 问:出口发票核销时填用状态本来是正常填开,误选了填开作废怎么办呢?
答:请持发票存根联、手工填写《发票存根联汇总单》(可从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到主管国税分局前台验旧发票时,请前台工作人员修改发票填用状态。
 
6. 问: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原材料一般贸易出口,原材料与本企业产品无关,属于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按财税〔2012〕39号文,应按增值税免税申报,那是否需要录入出口退税系统?收到的黄单出口退税联是否自行留存,不需做任何的申报? 需要到国税备案吗?
答: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不需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
 
7. 问:我司为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现在有一张12月份黄单未申报,5月份申报期已做免税申报。是否仍要转出进项税?
答:免税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转出处理。
 
8. 问: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后,有一年多没有去办理国税登记证,是否需要罚款。
答:在税务登记办理环节,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9. 问: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0.02元,但是点“网上缴款”没有可扣缴税款,是否不需要扣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10.问:在店铺里提供给客户试用的自产商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在物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是否作为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转出?
答:店铺给客户试用的自产商品,若物权转移,则作视同销售处理;若物权未转移,则暂不处理。
 
11. 问:我司是饮食业,做外卖的销售额已超过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请问我司是否一定要成为一般纳税人呢? 
  答:自2013年5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12. 问: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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