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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8月

点击:1858 日期:2014-08-26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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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我司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宁夏申请代开发票时,征收0.2%企业所得税。对于就地向经营地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待经营项目完成回本地后可按上述办法申报抵顶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吗?
答:你司需携带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税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给主管税务分局作为判断的依据。如果当地税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预征或带征税款,征收的税款可以作为当年度已预缴税款处理。
 
2. 问:网上拓展的财务报表适用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准则”修改实际使用“会计准则”后,会影响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只要你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与你司执行的会计制度类型无关。
 
3. 问:外商独资企业,购入商品房作为职工宿舍使用,计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单位职工宿舍发生的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 问:我住在大岭山镇,有部车帮长安一间公司拉货,我可在大岭山国税分局申请代开发票吗?
答: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内容属于汽车租赁,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四十二条有关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非固定业户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应当为应税业务发生地。如果您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下称行驶证)注册地在大岭山镇的,可持《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到大岭山分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5. 问:我是个体工商户,每月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是不是不可以领购仟位发票?
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确认其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这一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减少发票违法行为和发票非正常流失。针对发票票种核定受税务人员主观影响较大、审批尺度不一致容易引发执法和廉政风险的问题,目前,我市国税系统推行“以税控票”的做法,即立足现有的业务系统,制定统一的票种核定量化规则,通过“人机结合”加强对纳税人可领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的审核监控,例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税控票”系统提取该纳税人最近前6个月已申报的平均销售额,按一定的比例标准进行换算,努力使发票核定供应量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实际需求更为接近。因此,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其申报的销售额达到一万元,“以税控票”系统是可以核定其领用5份千位发票的。
 
6. 问:普通发票在网上验旧成功但是后来发觉输入的数据有些不正确,可以修改吗?
答:发票通过网上办税大厅确认验旧后,有关开票信息已写入我局系统,发票验旧数据出错,纳税人不能在网上办税大厅自行修改。请您携带普通发票存根联、手填写《发票存根联汇总单》,电脑打印的《普通发票网上验旧汇总单》、发票领购簿(如需领购发票的)到主管国税分局办税大厅发票缴销岗办理更正手续。
 
7. 问:对于2013年未申报的出口货物,逾期申报需计提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上怎么填?如何计算征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计提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如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表中,应以不含税价出口收入填入应税销售收入栏目。
 
8. 问:我司购买两家企业的产品,一家是生产型企业,另一家流通性企业,请问能不能在同一张报关单上进行报关?若可以是否会影响退税?
答: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上进行报关,不影响出口退(免)税申报。
 
9. 问:我公司有一批二手机器需要销售,请问是否只需交2%的增值税呢?如果是,要提交什么资料申请?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司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符合条件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申请。
 
10.问:我公司是一个小型的模具加工厂,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候认证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营业收入均是加工费收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按照特定的一般纳税人,缴纳6%的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11. 问:一次性伤残补助是否要放到福利费核算?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的支付与管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列入社会保险费核算,我市企业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12. 问:我司是销售混凝土的,增值税是按简易办法6%征收增值税的,是否有新优惠,在申报所属期为201407的那个月申报开始,增值税税率按简易办法的3%征收增值税呢?
    答:是的,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率从6%改为3%,从7月1日开始执行。
 
13. 问:外企公司为客户加工模具在东莞加工,在香港收取客户的外币而不交税,也没有报关。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外企公司在东莞为客户加工模具,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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