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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9月

点击:2091 日期:2014-09-17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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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我司在新工业园(非高新科技园)购地新建厂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了鼓励进园,特付了一笔“奖励进园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给我司,此款为财政打汇给工业园,请问是否是免税收入?还有此款要专款专用吗?可以查询哪份文件?
【答】你司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请按以下条件判断: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你司可根据上述条件判断或提交相应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2. 【问】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客户承诺每月见票支付企业货款,但需按3个月的银行承兑(年利率为双方商定的7%)扣除利息后支付,这部分利息,企业作财务费用时,需客户开取发票才能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问】我公司在2014年度9-11月发放2013年度的绩效奖金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你司2013年度的绩效奖金由于未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期前实际发放,应在2014年度扣除,若在2013年度计提并已扣除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4. 【问】有些商家以公司规定只有当月的小票才能开发票,这种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在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中,只要购买商品一方,向商家支付了款项,商家都有义务为其开具所消费金额相符的发票,消费者也应在付款后,及时主动向商家索取发票。商家规定只有当月的购物小票才能开具发票,而目前相关法规中,并没有规定索取发票的期限,因此商场这种规定欠缺法律依据。
 
5. 【问】网上对加油站开据的发票进行发票查验的时候却提醒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这是怎么回事?
【答】目前,全省国税部门的网上办税大厅的“涉税查询”栏目,有“发票查验”和“发票流向”两个子栏目,您可以通过“发票流向”栏目查询发票开具方是否与票面发票专用章所留的纳税人名称一致;通过“发票查验”模块,查询税务机关已验旧发票的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发票开具信息。您提到的情况,是由于加油站开具的发票还没进行验旧,税务机关还没对发票的开票信息进行采集,因此,查询结果就出现“税务机关未采集开票信息”的提示,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先通过“发票流向”栏目先查询发票开具方是否与票面发票专用章一致,对发票进行初步的鉴定。
 
6. 【问】本司为钢结构加工厂, 近日收到”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目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 那是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保税计划已经废除, 所有来料加工复出口的钢材都需付增值税?
【答】根据财关税[2014]37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进口钢材需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操作上,有关货物将不能再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报关进出口,将统一改为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
 
7. 【问】对于2013年未申报的单证,逾期需计提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上怎么填?如何计算征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二)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计提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如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表中,应以不含税价出口收入填入应税销售收入栏目。
 
8. 【问】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税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提供的申报资料与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一致,如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9. 【问】个体工商户执照吊销过程中,有新政策出台暂停吊销程序,吊销过程又不能注销,工商执照注销不了,国税、地税也注销不了,已停业两年,但每月都得按原定税款缴交,如何才能停止扣税?
【答】(1)《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即需要注销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并完成税款清缴、发票缴销等涉税事项后,才可以注销工商登记。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未进行经营的不需缴纳税款。
 
10. 【问】我司为生产型企业,因为生产需求原变压器的电压不够,现需要增加变压器,变压器为独立安装,请问变压器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变压器应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电气设备,根据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11. 【问】农资(如有机肥、有机土、种子等)和农产品(花果蔬菜等)有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
    【答】一、农产品方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农资方面:(一)生产销售、批发或零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四)自2005年7月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的范围注释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12. 【问】跨境人民币付外籍员工工资超过美金五万元,请问需要携带什么资料做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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