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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税咨询热点问题2014年11月

点击:1737 日期:2013-11-25 选择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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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我公司收到财政局异地务工人员培训补贴资金是否可以申请不征税收入?若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用于员工培训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将作如何处理?
 
【答】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否则,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你司可根据上述条件自行进行判断或提供资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二、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中境内的货物与劳务交易应取得发票,其他费用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取得有效凭证。自行举办的员工培训支出,可根据实际发生的场地费、教师授课费等分项取得有效凭证。
 
2.【问】我司被要求补缴2011-2013年的印花税,能否追补至当年度进行所得税前抵扣?
【答】你司查补的印花税,可在查补当年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问】我公司部分人员为香港户籍,由其自己购买了香港的社保,然后公司支付其相应的费用。请问该笔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此外,企业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你公司为香港员工在香港购买的社会保险,由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计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税前扣除。
 
4.【问】我公司出口额较大,每月报关单超过2000份,请问能否改为电子数据进行出口货物单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等规定,出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单证备案,有关备案单证主要有三种,且一般为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纸质单据,只要正常收集有关单据进行整理备案即可,不会产生多余的纸张浪费。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5.【问】我公司遗失一张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请问如何去申请补办,需要什么资料以及办理程序?
【答】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6.【问】我公司一批出口货物,因出现部分不良品无法收取货款,免抵退税应如何处理?
【答】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问】汇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是缺少销货清单能否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8.【问】我公司为台商投资企业,现台湾某公司外派几位技术人员为长驻代表,其工资由台湾某公司发放,我司与台湾这家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每月支付一定费用到台湾公司,请问劳务合同是否要到国税或地税备案,是否要代扣代缴哪些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该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9.【问】境外机构取得境内咨询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是多少,所得税税率25%?代缴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是3%或6%?
【答】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三)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0.【问】我公司向境外机构支付CL系统认证费支出,需要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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